相信最近很多人都在FB看到針對6歲女童被性侵而犯人被輕判的聯署

新聞也強調了多達15萬網民的怒吼  

高院也派人出來解釋所謂法條與認定的不同

她所說明的"強迫性"的行為才符合"加重"性侵害的罪責

若無強迫之事證   法官將以14歲以下性侵之法條來審理

且一律都會以量輕為原則

照法官大人們充份理智且理所當然的邏輯來思考    我是可以理解她為什麼會這樣說

但是重點來了   

所謂法理倫常   

論法   還是應該要先能貫通倫常之道吧

對於一個6歲連"性"是什麼都不知道的小女孩

陌生男子已經夠教她驚呆了   更不知那個叔叔到底在對她做什麼

不要說6歲了   就算超過14歲的女孩

有時也會因為個性太過於拘謹害羞、膽小、害怕威權等  

導致她當下一樣會欠缺行為反應能力

可能表現出來的就會過份順從、不敢大叫、緊張到不敢動

對於這樣的女生   請問對方還需要有暴力型的強迫嗎?

對於強迫的定義如果只是外顯的動作    如大聲威逼、持刀壓制、用手限制行為等

那會不會太過於狹隘? 會不會太小看人性的邪惡面? 

坐在歹徒的單腿大腿上不動也不逃   雖不代表她有自主意願

但也絕不代表她沒有被脅迫啊?  

又不是每個女生都像花木蘭一樣勇敢

如果我今天遇上像沉默的羔羊裡的恐怖醫生   他不用對我持刀或勒頸

我也不用被抱著坐到他大腿上

光是他看著我  

或是他只要在我耳邊講一句   "只要動一下我就殺了妳"

我可能就嚇得連呼吸都不敢喘大氣   何況是亂動了

因為  誰知道他下一秒會怎樣?

法官不應該輕忽受害者在心理上   經常會預期並害怕加害人下一秒可能的強迫暴力

因此會乖乖選擇不反抗

難道一定要弄到受傷   才能證明對方的確是有強迫行為?  

 

因為被害人像被獅子抓到的羚羊一樣只要一被咬到就會整個不動放棄逃生與掙扎

那加害人還會需要大費周章、明目張膽地拿刀或繩出來、或是大喇喇地以武力相向嗎?

那只能代表他沒機會使用到強迫性手段   不代表他不會使用

當然因為他的手段因為沒有強迫的事證   所以無法判他加重性侵

他也可能是安靜不動聲色的施壓強迫  說敢亂動我就跟妳媽媽說妳不乖...

或是讓妳再也見不到媽媽之類的

這對6歲小女孩可能已經是比抓這她的手還要世界末日的黑暗恐懼呢! 

所以不能因為歹徒沒有驚天動地的強迫   安安靜靜地性侵就可以被這麼輕判

畢竟面對的是好欺負的6歲女童   光是這一點就足見他的狼心狗肺

應該酌重量刑才對   高院法官出來做的解釋

在我們這些小市民耳中聽來只是利用形而上的法律來抗辯

以保護加害者而已...

聽不出對人性應該申張的悲憫與同理之心

 

當然她說的或許沒錯   這個法條的定訂   是充滿了矛盾與疑問

是應該要修法以保障受害人  

關多少年才能達到懲罰的效果   我們不知道

但加害人3年7個月就可以出來   而被害人有可能一生都仍被禁錮在那一天的陰影之中

永遠也走不出來

這審判與處罰   永遠也不可能公平

除非歹徒除了進監牢之外   還要一律接受閹割之刑   那才能教受害者內心略為爽快吧!

畢竟   大部份的女性   也不是莎蘭德(龍紋身的女孩)    敢為自己的受害主動反擊

 

這件事也讓我想到   

即使已經成年   很多女性遇到這種事   

有不少女性為保住性命   會選擇忍辱承受    聽命行事

也有人會認命地認為咬牙一忍就好  息事寧人  被人知道反而更丟臉  

前者常是陌生的歹徒所為

後者則常是認識的人所為

  

人類的雄性雌性不像自然界某些物種   

雌性是巨大且兇猛   可以反過來把雄性吃掉補充養份

人類的女性天生比較柔弱嬌小   對於雄性的求愛

如果不是人類道德因素的約束及其他雄性的保護  

往往就只能是弱勢的一方

在古代   女性就像家中財物一樣是可以被搶來搶去的

像龐大的公獅公虎   發情求愛起來   有時也會將母獅母虎咬受傷或弄到骨折

更何況人類女性軟弱怕事不像母老虎的多得是...

 

以前常覺得奇怪

古時候那種被搶來搶去當老婆的女人   怎麼不會覺得受辱而自盡

中西方歷史中都有那種一女嫁好幾代國王   甚致他們彼此都是兄弟或自己兒孫的

我們以現在的貞操觀點會覺得好扯

但我想   從原始社會為了種族生存  

母性就會為了繁衍自己的血親後代而力求保命  

活著   起碼就有生育後代的機會

只是文明開化後  貞操和道德觀的束縛   改變了女人面對此事的選擇

因為男性體制的教化為了方便管理女人不被搶跑

由皇帝帶頭不斷教育我們女人   女性從一而終、做個貞節烈女有多好多偉大

有好多教課書   都告訴我們某個美麗的夫人為抵禦性侵把自己的臉弄花或砍了自己的手以保住名節

誰誰誰為了不被敵人強暴   選擇跳井或自縊   甚或是先被自己的父兄殺死以免家門受辱...

那些從容就義的女人   都是我們婦女同胞們道德上的好榜樣   但卻都不是個好下場...

 

所以現在的我們

對於那些遇到歹徒卻沒有大力掙脫或抵抗或從容赴死的女性

予以非常嚴格的道德標準   甚致會譴責

經常以"她們是自願"的來判斷   甚致還被歹徒說"她其實也很享受"...

雖然我們不會這樣說14歲以下的女生   但對已成年的女人而言

冒死抵抗真的要很勇敢  

也要對自己的體能與功夫很有信心才行

再不然也要對自己的指甲、高跟鞋和雨傘尖運用自如

 

說真的   受害女人只是為了保住性命的本能反應  (或許這也已經是當下最聰明冷靜的反應了)

她只是幸運地沒有被傷害或殺死

試問   有多少奮力抵抗最後慘遭殺害的案例    是不是都要女性以生命冒險一搏?

才能讓帶歹徒被捉時都得以順利被判重刑呢?

對於一個不認識的歹徒   妳怎麼能判斷他倒底有沒有豁出去殺人的意圖或可能?  

要我說   生命和貞操   還是生命的份量較為重多了吧!?

只要不是女性自身違背倫常或是自主出軌  

被性侵與失去貞操這兩種說法   根本就是兩回事

既然她不是自願的   就不能說她這個人已失去了貞節操守

她的心依然是純淨守禮的   只不過身體被玷污了罷了

 

心理很不平   所以發表了一大堆

我想  在修法之前

也應該想一想   我們整個社會   尤其是男性觀點

對女性的"性自主、貞操、強暴"等說詞的本質與觀念

是不是應該與時具進

是不是有重新再教育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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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貓亞曼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